欢迎访问 湖南律师网 官方网站! 咨询服务热线:13467606306
Logo
新闻分类
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阳媚律师 
手机:13467606306(微信同号) 
邮箱:416306623@qq.com
网址:http://www.hunanlawyers.cn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305号万达广场A座33003室
详细内容 Home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离婚诉讼 >> 详细信息

离婚诉讼中抚养费问题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3134次
离婚纠纷是特别麻烦的,尤其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父母有义务照顾未成年子女,因此在离婚时也要约定双方对于还得抚养的权利义务。那支付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华律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上一篇: 离婚诉讼律师费
下一篇: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问题
湖南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5
本站法律顾问:蒋阳媚律师   手机:13467606306 (微信同号)
湖南律师网、长沙律师网、湖南离婚律师、长沙离婚律师、长沙离婚咨询、长沙离婚费用
收缩
  • QQ咨询

  • 湖南律师网
  • 湖南律师网
  • 电话咨询

  • 13467606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