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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

发布时间:2015-02-03   阅读:2487次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对于因客观原因造成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子女抚养费执行难现状,当前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很多国家都是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例如法国的“家庭给付机关”,美国的子女抚养代理机构(Child Support Agency)。这种机构将专门负责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一般情况下,这种机构负责向抚养义务人定期的收取一定的抚养费用,然后再将这些抚养费按时按量地支付给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保障其有能力进行正常生活和受教育,尽量减少因父母离婚给他们带来的影响,使他们能够健康正常地成长。在这种制度之下,如果抚养义务人逃避或者是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为了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该机构还是会按时按量向未成年子女垫付抚养费。该机构在垫付之后,将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抚养义务人追索。在该制度下,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是无条件的,因为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至于其父母自身能否维持正常必要的生活,是有国家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责任、义务。这就是美国法律的“法律至上、社会保障”的立法理念。在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中,美国的制度是最为引人注目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状况还不具备这些条件。
 
  我国正在不断加强立法,不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子女抚养费支付,法制建设也应该具有前瞻性,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建立起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弥补司法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个机构的性质、职能和整个运行,目前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家庭给付给机关”,可以垫付定期金给债权者以一定限额的“家庭扶助津贴”,把确保子女抚养定期金当作社会保障政策的一环,即对于具备一定所得要件的,如果子女抚养定期金的全部或部分得不到支付,不论原因怎样
 
  “家庭给付给机关”可以垫付给定期金债权者以一定限额的“家庭扶助津贴”。子女抚养代理机构不仅仅在以上津贴支给额的范围内负责,同时还要接受代为支付的一部分定期金以及将来的定期金债权催收委托的机关,所以其后的催收程序全部由这个机关负责进行。即在抚养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时,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可以先垫付家庭扶助津贴,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在垫付后,即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抚养义务人追索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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